住房和城鄉建設部、國家發展改革委、公安部、市場監管總局、銀保監會、國家網信辦等六部門近日印發《關于整頓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》,規范住房租賃市場主體經營行為。
《意見》規定,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在經營范圍中注明“房地產經紀”或“住房租賃”,轉租住房10套(間)以上的單位或個人,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。住房租賃企業開業前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推送開業信息。
《意見》明確,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住房出租差價,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和出租人續約的,不得再次收取傭金。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,除沖抵合同約定的費用外,剩余租金、押金等應當及時退還承租人。
此外,針對目前出現的長租企業暴雷事件,《意見》規定,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將加強對采取“高進低出”(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)、“長收短付”(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長于給付房屋權利人租金周期)經營模式的住房租賃企業的監管,指導住房租賃企業在銀行設立租賃資金監管賬戶,將租金、押金等納入監管賬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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